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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这样处理积压的库存商品,特别注意税务上

发布日期:2023-02-20 浏览次数:

会计将积压的库存商品

低价出售

 

若是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存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的税务风险。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会计将积压的库存商品

按照损失的方式处理

 

应注意损失形成的原因,若是属于内部管理不善造成的,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转出增值税,另外还要注意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风险,看看是否具有充分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

 

参考: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库存商品的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以下简称“65号公告”)的规定,自2018年12月28日起,企业申报资产损失需要中介出具专项报告的取消。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统一修改为“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会计将积压的库存商品

出售给关联公司

 

会计将积压的库存商品出售给关联公司,一方缴纳增值税、另一方抵扣增值税。应特别注意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会计将积压的库存商品

买一赠一的方式进行处理

 

应特别注意开票的方式上,避免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增值税风险。

 

参考: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

 

1.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主品与赠品的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向购买方收取的金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主品与赠品未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或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赠品,赠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主品按购买方支付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