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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涉税问题,今天统一回复大家!

发布日期:2022-08-04 浏览次数:

请问一

老师,我们公司这个月支付给客户22.6万元的销售返利,请问需要客户开具什么项目的发票?

答复:

不需要客户给咱们开具发票,应该是你公司作为销售方,应给客户开具红字发票才可以。

账务:

销售方支付返利22.6万元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2.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万元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二

老师,我是一家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这个月卖了一辆轿车,请问按照13%还是9%还是3%还是2%缴纳增值税?

答复:

你问的问题比较笼统,我只能分以下几种情况来回复你

情形一:

若是你公司2008年12月31日以前买的轿车,现在出售,则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情形二:

若是建筑业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前)买的轿车,现在出售,则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情形三:

若是建筑业营改增之后买的轿车,但是你们公司买车的时候还不是一般纳税人,属于小规模,则出售轿车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情形四:

若是建筑业营改增之后买的轿车,但是你们公司都是简易计税的项目,没有一般计税的项目,则出售轿车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情形五:

若是建筑业营改增之后买的轿车,但是你们公司既有简易计税的项目,也有一般计税的项目,则出售轿车应按照13%征收增值税。

情形六:

若是建筑业营改增之后买的轿车,但是你们公司全部是一般计税的项目,则出售轿车应按照13%征收增值税。

提醒:

你们建筑公司将轿车出售,不存在适用9%税率的情形。

参考政策一: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财税〔2014〕57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参考政策二: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财税〔2014〕57号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参考政策三: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注:财税〔2014〕57号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请问三

老师,培训费一定属于职工教育经费!

答复:

上述理解是个误区!

好多会计只要见到培训费发票,就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职教费”,这个是有问题的,培训费不一定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特别是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按照规定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

提醒:

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培训费强调的是与岗位技能提升有关的培训费。若是你把不属于职教费的培训费计入了职工教育经费,应全额纳税调增处理。

参考一:

根据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参考二: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请问四

老师,我们公司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支付路人赔偿金20万元,如何做账?能否税前扣除?需要什么附件?个税?

答复一:

支付赔偿金:

借:营业外支出-赔偿金 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答复二: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意:

企业支付伤亡人员的赔偿金,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赔偿的金额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经劳动保障、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仲裁、调解、判决、裁定等支出的赔偿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答复三:

1、赔偿协议;

2、打款记录;

3、相关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

4、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或者调解书;

5、伤亡人员身份证明;

6、企业内部事故经过说明;

7、单位付款审批单;

8、其他相关资料。

答复四:

支付相关伤亡人员的赔偿金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问五

老师,由于仓库遭受水淹造成货物损失,我单位收到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有何政策依据?

答复:

收到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账务:

1、财产损失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库存商品    

2、保险赔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理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3、收到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理赔款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