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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产品,赠送的

发布日期:2023-07-10 浏览次数:

请问

请问,我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产品,赠送的产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

1、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产品,由于不是无偿赠送,因此赠送的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赠品在购进环节若是取得专票,照样允许抵扣增值税。

3、为了避免出现无偿赠送的增值税风险,建议在开具发票的时候,按照折扣销售的方式来开票,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

参考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参考二: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